(经2004年12月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术带头人的身心健康,实现学术研究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法学院实行学术带头人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术带头人是指被评聘为教授职称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每两年的休假费用额度为伍仟元人民币。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自主安排自己的休假活动。学术带头人休假前应告知法学院科研办公室。学术带头人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学术带头人休假结束后应向法学院科研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的休假方式为考察、访问或参观游览。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可与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一同休假。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在休假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每两年凭有效票据到法学院办理一次性报销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