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1年10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4年12月9日院长办公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科、学位点建设,提高学术带头人的工作效率,加快青年教师或在读研究生的成长步伐,法学院实行学术带头人助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术带头人是指被评聘为教授职称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学术助手是指由学术带头人确定的、协助学术带头人完成特定工作的青年教师或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有权在青年教师或在读研究生中挑选合适人选作为其学术助手。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有权撤换自己指定的学术助手,并确定新的学术助手。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指定或撤换学术助手应报法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术助手的职责为协助学术带头人查阅资料、整理文稿或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每位学术带头人的学术助手津贴由法学院发放,学术助手津贴每月为200元人民币,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